艾古斯乡“三老”人员管理办法(暂行).doc:..艾古斯乡“三老”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是党在农村工作的骨干,是我们的宝贵财富。对农村“三老”人员生活上厚养、政治上厚待、去世后厚葬,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责任,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核心理念的具体体现。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三老”人员的管理,使他们发挥余热,更好的爱护和关心他们,保证全面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根据县委组织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章农村“三老”人员的审定评定“三老”人员的政治条件(一) 忠诚于党的事业,热爱祖国,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等重大政治斗争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二) 能够与县委、乡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拥护和支持县委和乡党委的各项重大工作部署和决策,紧密配合和大力支持村两委开展工作。(三)遵守国家法律,教育约束亲属不做违法违纪的事,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提倡和相信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大力开展移风易俗活动,不信仰宗教,不参与宗教活动。(四)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参加党的生活,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五)遵守村规民约,带头参加农村各项公益事业,积极化解邻里纠纷,坚决抵制歪风邪气。第三条:评定“三老”人员的基本条件老干部连续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满6年以上,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10年以上,年满60周岁以上已退离工作岗位的人员。老党员:具有20年以上党龄,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牧民党员。老模范:曾被地州级(含地州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等荣誉称号,现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牧民。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填写《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审批表》,盖章后呈报乡党委,乡党委审核盖章后呈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对当年符合条件新增的“三老”人员,乡党委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将证明“三老”人员基本条件的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或户口本、荣誉证书等有效证件(原件),报县委组织部审批。第三章取消农村“三老”人员资格的条件及程序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三老"人员资格将被取消或暂停发放生活补助,不能姑息迁就。(一) 政治上不坚定,参与分裂祖国统一和破坏民族团结活动,被政法部门和公安机关查处的。(二) 丧失共产主义信念,搞封建迷信活动,笃信宗教,热衷于参加宗教活动或支持纵容直系亲属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的。(三) 受开除党籍和撤职处分的,或已自行退党、劝退或除名的,或6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不交纳党费,或受严重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四) 参与、策划、煽动群众聚众闹事的,无正当理由不支持或抵触村“两委”正常开展工作,女口:在选举过程中,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打击报复等,给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恶劣后果的。(五) 在党龄、任职时间、年龄等问题上弄虚作假的。(六) 严重违反财经制度,给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七)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刑事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A)拒不履行第五章所规定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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