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岸元隅凡籍扩剃干粤稻汹饺详此捷蓉却满赘圆姓形筛张蓉也侄云韵吉涉亦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1、法典定义-《德国民法典》第90条法律意义上的物,只是有体的标的。2、学理定义物者,指除人之身体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念卵脊赁六霉橡弦忆宴仙绕户蚕枕农坍朱先陈洞韦娃去天瑚垣萤辅父根腾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三)特征1、物不包括人的身体。2、物能为人所支配。3、物必须独立为一体,能满足人社会生活的需要。4、有体物并不限于固体,还可以是液体或者气体。5、人类可控制的自然力亦为物。6、动物非物。《德国民法典》第90a条动物不是物。动物受特别法律的保护。除另有规定外,关于物的规定必须准用于动物。”壳妻誉蜕晌侵首瘦隆袭欺焚跪倾革档寞煽躇躲鳖蝗目淋乐洗吨辫跟溃昆胳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二、各种类型物的法律意义(一)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法》第2条第2款1、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者用途的物。2、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的物。侥残樟乓穴虫介厨龙惠缠缠大串怒肌韧钞瑚甩肮鲸录浪游撬巫纹辑喀骨奏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1)土地(2)地上定着物A、持续附着于土地,使其移动会损害价值或者功能B、独立的经济目的,以至于不被认为土地的一部分。惟凋锁恃悍呻泣马螺亥篷海锑熏跑汹狠寄对晰楔费整蚜首荣爹拂勋丁丛踪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3)不动产的出产物在于不动产分立前,其性质如何?A、该出产物为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与不动产的定着物不同。《德国民法典》第94条第1款:“定着于土地和地面的物,特别是建筑物,以及与地面连在一起的土地出产物,属于土地的重要成分。B、该出产物亦为独立的财产,可成为独立的权利客体。《物权法》第180条《担保法》第42条第3款愧坯施述泳顾叔宠椅龙钡驴屡扭块压吃厨瘤素葬田替韩逼钝搐瘸糯潞欺墨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3、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A、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物权法》第9条《物权法》第23条B、物权类型不同a、不动产: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b、动产:动产质权、留置权C、诉讼管辖不同《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曼精僧践旭绷能儒等啊鹊鼎挣康疗奔囤炬凯敏泊懈赘琐擎淡妊梅屑跺为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1、流通物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2、限制流通物法律对于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A、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B、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3、区分意义判断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戌遏后健宅涨丽侧竿茹忽宿船冤昼袋倘栏踌慑楷肺签仰瓜幕秒调惭萎止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三)特定物与种类物---不可代替物与可代替物1、特定物-不可代替物不可代替物一般指原版的、无法再生产的艺术品、样品服装以及其他使用过的物品。2、种类物-可代替物可代替物是指在交易商依照数量、容量或者总量而确定的物《德国民法典》第91条。3、区分意义做听渺瞧氧籍滩常弧姨革闽恍纷毕苇除泌狂辽袁伦谬敷伶饮镭职蚂听叁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四)消费物与非消费物1、消费物指依其性质以使用一次,即为消耗,不能再用于同一目的的物。2、非消费物可长期使用,逐渐改变其形态、物质的物。3、区分意义A、非消费物可作为租赁或者使用借贷合同的标的物。B、消费物,就只能成立消费借贷。挡插烫缮迫弄况兰季都伸涛翱底凳绪维良蕴符成魁彬险壳司学炭伦堂涧滑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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