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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新一轮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建设性意见.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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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新一轮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建设性意见导言作为“十二五”开局之年,2011年将迎来新一轮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在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收入分配”这一节中的“双提高”由原先概括变为了更直接的表达--“提高工资收入”、“降低税负”。由此,个税改革,作为涉及几乎每一位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将成为“十二五”规划幸福指数建设的“敲门砖”。那么新一轮的个税改革要怎样进行呢?中文文献综述关于个税改革,提高个税起征点无疑呼声最高。余中福陈佳萍认为将个税起征点定在5000元能达到一个公平社会的合理的纳税结,这个标准能让20%的富人纳税,80%的工薪阶层免税(余中福陈佳萍,《合理规划个税起征点的有关思考》,《财会月刊》,);而著名经济学家华生则认为,过高的个税起征点在只对富人更有利的同时,还会促进商品税的提高,导致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华生《过高上调个税起征点反而扩大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经济学分析》,《卓越理财》,2011年4月)。在两派泾渭分明的胶着之下,魏雅华提出可以按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与国际税收衔接,不失为藏富于民的好决策(魏雅华《关注个税起征点》,《税事焦点》,2010年7月);倪琳淇则认为可以通过“减少级次,调整级距”使大部分工薪族适用最低的一级或两级税率以此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倪琳淇《提高个税起征点不等于为中产阶级减负》,《东北之窗》,2011/01A/02A,052);经济学家、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夏业良也认为仅仅关注和调整个税起征点,而不立足于个税整体制度的建立,是一个认识和实践上的误区。当务之急是要构建一个以家庭为主体征收单位,包括被赡养人口扣除额以及其他可扣除额的个人所得税制。(鄂璠《“个税”改革还能少交多少税?》,《小康》,2011年6月)关于我国新一轮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建设性意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11项内容。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孙钢在2011年1月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新的个税改革草案已上报国务院,计划将现行9个级别个税缩减至4到5个,并将个人l1类所得合并,即把除薪资以外的其他1O类所得的起征点,都调整至2000元。新的草案对于个税改革采取了稳步慎行的态度,没有大幅度的调高起征点,也没有颠覆式地调整个税结构,而是仍集中指向中低收入人群,通过拉大级距(比如以前500元以下缴5%个税,5000元以F15%,调到5000元以下全是5%),减轻工薪阶层的税负。除了分级改革,综合考量了各方的税改意见,我认为新一轮税改还有以下两个可行的改革方向。一、短期计划-在新一轮税改草案的基础上,对低收入纳税人群进行差异性返额补贴。此点可以借鉴墨西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墨西哥的个税制度施行征税和补贴相结合,,凡是月收入在32700比索以下的人都能享受到国家财政提供的纳税补贴,最低金额相当于实际纳税额的30%。那么,在新一轮税改草案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我国国情,根据地区性差异分别划分最低补偿线,并设立分级补贴率,对于低收入纳税人群进行象征性纳税。如,对于沿海发达经济区,薪资、生活成本都较高,对于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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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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