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办法.doc北京市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办法(1990年7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重视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技能,减少因工伤亡事故,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制定木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计划,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者经安全生产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第五条安全生产教育的具体实施,按下列规定分级负责:(一) 企业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其上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平均每年不得少于6学时。(二) 企业主管部门安全技术机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市或者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每2年进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24学吋。(三)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平均每年不得少于8学时。(四) 企业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平均每年不得少于8学时。(五) 企业的工段长、班组长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8学时(六) 企业一般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4学时(七) 新职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市企业、车间、班组分别组织实施,总共不得少于24学时。(A) 换岗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生产的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生产新产品的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不得少于4学时。(九)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十) 因工伤事故造成重伤以下的负伤职工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不得少于4学时;其它原因休假超过6个月的职工,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车间负责组织实施,不得少于4学时。(十一)对于特殊行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彳亍。第六条安全生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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