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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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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盘活农村零星宅基地,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和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耕地保护,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决定》(人大常会字[2015]1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四川省泸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应坚持“自愿有偿、以人为本、地利共享”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和监督权,做到农民愿意、农民满意、农民受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稳定发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是指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或因扶贫、避险、生态绿化等原因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房屋补偿、住房保障、社会养老保障等激励政策,鼓励农民自愿退出。(激励保障政策另行制定)第四条 农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重新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原地使用,或复垦为耕地,并将复垦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县域内调整使用。同时,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按照“封闭运行、部分先用、及时复垦”原则,先行使用部分宅基地复垦建设用地指标。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的指导工作,由镇(街道)人民政府牵头,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县农工办、住建局、农林局、旅游局等部门配合。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退出的保障机制第六条 探索建立不同类别的农村宅基地退出保障机制,让退出宅基地的农民真正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一)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或愿意进城镇购房,自愿退出原有全部宅基地(含一户多宅)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统筹使用,且承诺不再回农村建房的。在政府主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对农民原有房屋进行补偿,补偿费归农民所有(补偿标准另行制定),并收回农民农村宅基地。农户享受放弃农村宅基地进城购房补助。同时,根据农民意愿,对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参照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保政策,允许其一次性或分年度购买 15 年养老保险、以及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自行承担,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享受入户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子女入学、再就业培训等政策。(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自愿放弃退出的原有全部宅基地(含一户多宅),由村民委员会对农民原有房屋进行补偿,补偿费归农民所有(补偿标准另行制定),收回宅基地统筹使用。退出宅基地农民在镇(街道)政府主导下,可在农村新型社区,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按成本价购房法定面积的住宅,并享受水、电、气、排污、医疗、绿化等公共服务,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建房用地由政府会同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安排,用地指标在农民宅基地退出验收面积中扣除,对地面建构筑物和青苗按征地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三)在城镇规划区外,为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品质,对自愿放弃退出原有全部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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