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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xx诉被告周xx、中信重型机械公司、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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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XX诉被告周XX、中信重型机械公司、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08)涧民四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马XX,女。委托代理人赵振忠,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XX,女。委托代理人白汉新,河南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信重型机械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法定代表人王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承钱生,该公司工会副主席。委托代理人王喜章,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法定代表人赵传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援勤,该公司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张红艳,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XX诉被告周XX、中信重型机械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实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08年9月8日,原告申请追加中实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准许并依法追加了被告。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8日、2008年10月17日、2009年4月2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的委托代理人赵振忠,被告周XX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白汉新、承钱生、王喜章、王援勤和张红艳到庭参加了诉讼。2008年10月17日,被告周XX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假肢安装及后期治疗费用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河南王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XX诉称,原告退休后到中信公司职工食堂工作,2007年10月10日早晨干活时右手拇指被食堂绞面机绞断脱离,后住院治疗。经鉴定原告所受伤害已构成五级伤残,被告仅承担了住院治疗费,对原告的其他损失未予赔偿。诉讼请求:1、(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2460元、护理费80000元、误工费4400元、、、交通费544元、鉴定费1200元、假肢安装、更新及后期治疗费14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后期护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准予其撤回相关诉求。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XX辩称,本案不是劳动争议而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当根据原被告的责任来分清赔偿数额。被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对此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是原告违反规定拆除了绞面机挡板,其应当负主要责任。被告中信公司辩称,1、中信公司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原告起诉的是中信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而非中信重型机械公司,名称不一致。2、中信公司与原告及周XX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受雇于周XX,而周XX系与中实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中信公司不是发包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起诉的赔偿数额没有证据和依据,不应支持。被告中实公司辩称,原告工作的食堂系中信公司所有,中实公司在2005年7月前所有的资产均属中信公司,系集体性质。2004年4月6日,中实公司受中信公司委托就食堂承包事宜与周XX签订合同,此为委托代理行为。在中实公司代为管理期间从未取得收益,人员安排也是原职工食堂员工和中信公司推荐的协保员工及承包人自行雇佣的人员组成,而也由承包人和中信公司直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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