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经营行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意见》(云政发〔2013〕144号)及云南省金融办、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关于加快推进民营金融机构培育发展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云金办发〔2013〕3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投资咨询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经营应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原则。第四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试点工作在各州(市)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初期,选择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相对健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民间投融资行为活跃的州(市)先行开展。省金融办负责全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规范发展、组织评审和监督指导,州(市)金融办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民间资本管理)、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第六条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7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执行差异化政策,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三)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四)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和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同时不具有其他国家居民身份的自然人;;、虚报注册资本和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五)主发起人名下不动产价值不低于出资额的40%;(六)法人股东上年末净资产为拟出资额的2倍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七)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八)资金来源合法,未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九)拟任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有不低于5年的金融行业(含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从业经验。(十)有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十一)符合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2个阶段。第八条筹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发起人应牵头组建筹备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筹备工作。筹建材料包括:(一)筹建申请书。包括:拟设立公司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资本、地址、发起人基本情况;(二)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拟设地民营经济发展状况、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发展需求及可行性和必要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及风险控制措施等;(三)出资人基本情况。出资人验资报告(含验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法人股东提供出资公司章程、股东会出资决议;(四)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当承诺遵守国家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承担公司经营风险,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其他相关信息均真实准确;(五)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协议;(六)拟设资本管理公司股东基本情况。股东名册、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资额、股份比例;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企业征信报告、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最近1年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自然人股东提供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收入状况证明或财产证明(足以支撑其出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七)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含公司合法经营和风险防范的有关内容;(八)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职能部门设置、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管理制度、选址方案、拟任高管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资格申请书及基本情况(含:现工作单位及职务、拟任职务、金融从业经历证明等);(九)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省金融办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筹建申请的受理和初审。收到申请材料并初审后,组织专家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进行资格评审并做出评审结果。第十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筹建期为批准之日起3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筹备组可自行决定延期一次,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延期情况报省金融办备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应当在筹建期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第十一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筹建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筹建资格:(一)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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