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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经典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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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经典案例王泉诉东方肾脏病医院邮购药品赔偿纠纷案【提出问题】因违法药品广告诱使患者购药,虽没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但为购买药品所支出的费用经营者是否应予赔偿? 【要点提示】不含有诊疗服务,单纯以售药为目的所出售的药品应理解为生活消费商品,根据医方做虚假广告的事实,依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医方承担双倍退款义务。【案情】原告:王泉。被告:东方肾脏病医院。 1999 年 4 月 20 日,被告在报纸上登载了《治疗肾脏病尿毒症的新希望〈东方肾脏病医院中医全息根治疗法〉》的广告,该广告对肾脏病、尿毒症的中医全息根治疗法的特点、疗效、临床应用、治疗方式等进行了介绍。原告看到了这则广告后,向被告进行了咨询,1999 年 5 月 13 日,被告对原告的咨询用信件进行了回复,内容为其医院中医全息疗法能从根本上治疗肾脏病。2003 年 10 月—2004 年 10 月,原告向被告邮购 20180 元的“东方生力散”、“东方肾病胶囊”和“GS 系列全息治疗仪”。原告服用被告提供的药品和使用了治疗仪后,病情未得到改善。2005 年 2 月,原告认为被告的广告宣传不实,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山东省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的反映进行了回复,内容为:该局已对被告违反《广告法》发布的医疗、内部制剂广告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并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医疗费用 40360 元。诉讼中,原告撤回对报刊单位的起诉。【审判】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刊登的广告内容和出具给原告的信件中隐含了能够根治肾病,误导了原告接受被告的治疗,使原告花费了不必要的医疗费。这种误导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医疗费的主张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东方肾脏病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泉40360 元。案件受理费 1624 元,其他诉讼费 650 元,合计 2274 元,由被告承担。东方肾脏病医院上诉认为:(1)一审程序违法。因上诉人同时有另一案件需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上诉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原审法院另定开庭时间,但原审法院未予准许而进行缺席判决,是错误的。(2)原审认定上诉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事实根据。(3)适用法律不当。因医疗服务的特殊性,患者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双倍医疗费于法无据。(4)被上诉人撤回对四川日报社的起诉不当,原审法院未将四川日报社列为被告属漏列当事人。上诉人并未委托四川日报社登载广告。因此,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答辩认为:(1)上诉人要求延期审理证据不充分,一审进行缺席判决是正确的。(2)一审法院有权准许被上诉人撤回对四川日报社的起诉。(3)一审认定广告欺诈的证据充分。上诉人的广告内容含有能够根治肾病,误导被上诉人接受治疗,结果又达不到根治的效果,这已经造成了侵害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的事实,上诉人故意曲解一审判决的文意,以未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就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害为由进行搪塞。本案是因广告欺诈引起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患者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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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