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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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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明细第一章总则第  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第  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第  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第  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第  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第  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第  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 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第  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三、所有类型的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的水;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的温度宜为 4~35℃。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第  条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第  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总储量大于、等于 500m^3 独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总储量大于、等于 200m^3 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三、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第  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机动消防设施较强的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第  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总储量不大于 500ms、单罐容量不大于 2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 7m 的地上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二、总储备小于 200m^3、单罐容量不大 1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 5m 的地上水熔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三、卧式储罐;四、甲、乙、丙类液体装卸区易泄漏的场所。第三章系统设计第一节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的一般规定第  条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其泡沫混合液量,应满足扑救储罐区内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单罐火灾和扑救该储罐流散液体火灾所设辅助泡沫枪混合液用量之和的要求。第  条储罐区泡沫液的总储量除按规定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计算外,应增加充满管道的需要量。第  条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除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设备外,同时还应设置泡沫钩管、泡沫枪和泡沫消防车等移动泡沫灭火设备。第  条扑救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需用的辅助泡沫枪数量,应按罐区内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储罐直径确定, 的规定。泡沫枪数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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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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