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6-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 年 2 月 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13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 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6—83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部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 号文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我部设计研究院任主编单位,组织修订组对原规范修订编制而成。在修订编制本规范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试验验证,并广泛向全国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和函审,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七章和二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基本规定,电弧炉、矿热炉和工频、中频、高频感应电热装置以及电阻炉的主电路系统、设备选择和布置、保护、控制、信号和测量等。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北京王府井大街 277 号,邮政编码 10074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机械工业部 1993 年 5 月第一章总则第 条 为使电热设备电力装置(以下简称电热装置)的设计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节约电能、经济合理、便于维修,制订本规范。第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的电弧炉、矿热炉、感应电炉、感应加热器和电阻炉等电热装置的设计。第 条 电热装置的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基本规定第 条 电热装置宜属于二级或三级负荷,当事故停电将在国民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的多台大型电热装置宜属于一级负荷。电热装置的辅助设备的负荷等级应根据事故停电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确定。第 条 电热装置的变压器、变频或变流装置与电炉或加热器的距离应小,但应便于操作、维护和检修。第 条 电热装置应设置能满足维修安全和正确操作要求的联锁装置。第 条 电热装置的继电保护装置、测量仪表、控制电器和导线的设置,应便于操作、监视和维修,并应避免受热、受潮、受电磁感应、受撞击和积聚灰尘。第 条 高频、中频电流或工频大电流导体的截面选择和布置,应减少由于集肤效应和邻扰效应所引起的导体中电流的不均匀分布。第 条 电热装置导体的支架、保护遮板、套管、铠装、紧固件和邻近的金属部件的设置和材料的选择,当在频率较高或电流较大时应减小感应发热的影响。第 条 电热装置短网的配置应做到电阻和电抗较小,并应使三相阻抗平衡。第 条 单台功率等于或大于 400KW 的电热装置,当其自然功率因数较低时,应装设单独的无功功率补偿装置,若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集中补偿有利时或当工厂、车间无功功率富裕时,可不装设单独的补偿装置。第 条 电热装置的无功功率补偿装置采用电力电容器时,其性能的选择和接线方式应计入无功负荷的变化和高次谐波的影响。第 条电热装置宜采用闭路冷却,在闭路系统中不得产生气泡。第 条 电热装置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便于监视其工作状况;并应根据需要装设水温、水压、流量等信号和保护装置。必要时应采取分断电热装置的电源等安全措施。第 条 连接水冷工频导体与金属给排水管间的绝缘水管,其内径和长度的选择,应使每根绝缘水管内水的泄漏电流不超过 20mA 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第 条 多台单相电热装置应均匀地接在三相电路上。第 条 单相电热装置的容量较大时,应验算电热装置引起的负序电流和负序电压对电网的影响;当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的允许值时,应将单相负荷连接到更大短路容量的电网点或设置相平衡装置。当在运行过程中不经常产生不平衡时,应装设三相电网间可切换单相负荷的切换电器。当工艺过程允许采用直流加热时,可将单相负荷由三相交流整流后以直流供电。第 条 不平衡电流较大的电热装置或单相电热负荷较多的变(配)电所应设监视负序电流的仪表。第 条 电热装置的电力负荷引起公用电网电压波形的非正弦畸变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装设谐波过滤装置等措施。第 条 在变压器室地面上 以下的电炉变压器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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