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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1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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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省内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登记、托管、备案、运作等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省内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规范健康发展,严格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简称《通知》)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内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内资、外商投资)是指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本、对非上市企业股权以及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股权等非公开交易股权进行投资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包括内资、外商投资)是指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
资产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企业。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审核和备案管理,并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资本规模达5亿元及以上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初审和协助监管。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工商年检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审批。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由工商登记部门依法直接登记。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工商行政管理、商务等相关单位发现股权投资企业有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及时移交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省发展改革委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通过行政、经济等手段予以制止,并责令企业纠正违规行为,防止事态恶化;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九条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应在省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主动性,对股权投资企业加强政策宣传、咨询服务、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
第二章企业设立
第十条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以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等法律规定的企业组织形式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以公司、合伙企业等法律规定的企业组织形式设定。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等非公开交易股权的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及依法申请的其他经营项目。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资产,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以及依法申请的其他经营项目。
但是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的证券类投资或者金融衍生品交易;3、对除被投资企业之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注册为:“xx 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xx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xx股权投资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注册为: “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注册为:“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注册为: “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名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工商局建立信息互联机制,省工商局每季末将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实缴出资额)等注册登记信息联网传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凡在省内注册登记且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应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1个月内,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凡在省内注册登记且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除以下情形外,均应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1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经注册地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一)已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二)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实际出资及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不足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三)由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六条股权投资企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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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