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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知识重点考核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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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意见;实行统计监督。P12、统计法的表现形式P5:⑴统计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该法律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统计法律的特点: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1)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2)统计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该行政法规于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0年6月2日由国务院批准作出第一次修订,2000年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改,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称的规定》、《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3)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立法主体(提示:单、多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4)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分两类: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统计调查的分类:根据调查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根据调查登记时间的不同,可分为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根据调查对象法定义务的不同,可分为义务性调查和自愿性调查;根据调查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府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等。1、统计调查项目拟定和审批(体现了集中统一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要求)P20(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拟订,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国务院审批。(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1、狭义的统计制度的概念:仅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即统计调查制度。P222、我国的统计调查制度P22:(1)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2)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3)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1、普查的概念:是指为了详细地了解某一方面的情况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全面调查。它通过逐个调查一定时点上或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情况,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反映某一方面情况的统计数据。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性安排的通知》,确立了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三项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0和6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施。2、抽样调查的概念:是指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单位进行观察,取得样本统计调查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案例分析:《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执行职务,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是指国家统计调查证。统计调查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了加强对统计调查的管理,规范统计调查活动,1999年4月14日,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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