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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执行中的若干问题.pdf.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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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卷第3期(2008年3月)()论《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梁桂英(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太原030021)[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认定不准确、不统一,告知不全面、不及时、不规范等诸多执法质量问题。影响其执法质量的主要因素有:警察特权观念和追求经济利益的意识,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等。要提高执法质量,必须从完善《处罚法》相关立法,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执法监控,处理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问题[中图分类号]D922,1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6285(2008)03—0095—04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法不仅充分考虑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而且体现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制精神。但是,作为一部新法,《处罚法》在一年多的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影响《处罚法》执法质量的突出问题(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不准确、不统一首先,有的公安机关对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认定不准确,如:对拉客招嫖行为的认定带有极大的随意性;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行为,普遍认为不好介人,一般不处理。其次,各公安机关对部分行为的认定存在不统一的现象。如对赌博案件,即使排除地区经济水平差异的合理因素,如同一城市不同公安分局管辖区域,或者同一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赌资较大”的裁量标准各地不一致;对卖淫案件主体的认定,还只局限于传统的女性卖淫,男性卖淫的也往往以嫖娼案件定性。第三,公安机关没有将违法既遂与违法预备、中止、未遂等不同违法形态区别对待的执法实践。如对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未遂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办案警察一律依据既遂的条款定性处罚。(二)告知不全面、不及时、不规范。甚至不履行告知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告知,一般包括身份告知(如告知当事人办案民警的身份)、责任告知(如告知当事人如实作证的义务)、权利告知(如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权等)、知情告知(如告知当事人鉴定结论和申请重新鉴定的事项等)等。告知贯穿于治安案件处罚程序始终。实践中告知存在的问题首先表现为告知不全面,甚至不履行任何告知义务,尤其是对申请回避、鉴定结果、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等事项一概不予告知。其次还表现为告知不及时、不规范,如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的告知推延到决定后;听证的告知因内容不准确而导致变味甚至带有威胁意味;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的,只进行口头告知。(三)调查取证的执法主体不合法。调查方法有缺陷调查取证执法主体不合法,主要表现为一名警察进行调查或者非正式民警作为调查主体进行调查。在使用具体调查手段进行调查时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例如,检查公民住所,有的不使用检查证;检查公民住所以外的有关场所和物品、人身时,无论是否有当场检查的必要,也一般不使用检查证,有的办案民警不制作检查笔录;扣押时,对扣押物品范围把握不准确(如对赌资的范围认定),超范围扣押,或者扣押后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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