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深入推进我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制。1、坚持调解优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2、完善镇、村(居)、村民小组三级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设立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镇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领导,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镇矛盾纠纷大调解日常工作。加强调解资源和力量整合,推动镇级工作平台与相关部门及区域、行业、专业性调解组织的有效对接。进一步抓好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在强化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职能的基础上,把中心建设成为为民解难、为民服务的“一站式”工作平台。在村(居)、规模企业等广泛建立实战型综治工作站(室),整合公安、人民调解等力量,做好民间纠纷的调处工作。通过建立完善镇、村(居)和村民小组三级工作平台,形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机制,按照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3、建立由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并纳入镇级大调解工作平台。部门受理的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对依法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调解,同时,将调解情况通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要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登记受理,确定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由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对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对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要先行调解,推进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的衔接。4、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司法确认程序、管辖的相关规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进行确认。调解组织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5、鼓励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会成员之间以及协会成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调解的优势。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中的职责任务。6、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积极推行仲裁调解制度,指导仲裁机构建立完善仲裁调解工作机制和制度,充实仲裁调解队伍,切实将调解工作落实到仲裁工作全过程。7、公安派出所参与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并可邀请司法行政人员和人民调解员等参与矛盾纠纷联合调解工作。对接报的可以进行调解的纠纷,要及时分流到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8、司法所要通过设立调解工作室和村调解委员会等多种方式,建立矛盾纠纷受理、调解处理、结果反馈等制度。推广建立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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