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认真实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建设现代化园林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规划以及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木办法。第三条 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工业区、规划控制区和风景区。其规划区域分别为:(一)城市市区是指京福高速公路以东、京沪高速公路以北、省庄镇文化路以西、泰山环山路以南的范围;(二)近郊区是指市区东、西、南方向边沿外延 2 公里的范围(三)工业区是指山口、满庄镇行政区范围;(四)风景区是指泰山凤景名胜区规划范围;(五)规划控制区是指除市区、近郊区、工业区、风景区以外的规划区域,主要包括大津口、黄前、北集坡邱家店、徂徕五个乡慎的行政区和大汶口、省庄、天平等乡镇(办事处)部分行政区以及徂徕山国家森林公园城市市区、近郊区、工业区、规划控制区,应根据城市发展状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区域范围,由市政府公布。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和《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管理工作。市计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公安、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规划管理相关的业务工作。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必须围绕建设现代化园林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处埋好城与山、古与今、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提高规划设计和管理水平。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本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服从城市规划的义务和监督城市规划实施的权力。折叠编辑本段规划编制第七条 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和修订,报省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域防洪规划相衔接。第八条在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应当按下列规定编制专业、分区和详细规划:(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专业规划编制任务书,分别编制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二)城市主次干道两侧、重要地段、城片开发,文物保护区、旧城改造等,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三)城市新区、开发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四)市区、近郊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旧村改造,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编制详细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第九条规划控制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工业区要编制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第十条城市专业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国家及省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并推行招标投标制。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城市勘察、测量等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提供,使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统一坐标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第十一条 专业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变更的,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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