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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证据.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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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证据.DOC民间借贷诉讼证据【要点提示】《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公民Z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均系H然人,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性、随意性,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都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所以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分清举证责任应由哪方承担就显得尤为垂要。【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惠民二初字第180号(已生效)【案情】原告程春宇,男,1978年3月23H牛,汉族,河南乾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南省潔河市朗城区龙城镇龙翔大道1号,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8号。被告田光国,乂名王海玉,男,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北外村六组6号,现住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大庙村一组97号。委托代理人孙钞洪、高瞻,系郑州市管城区北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程春宇与被告III光国以前在同一公司工作时认识,2009年11M1FI原告程春宇分两次向被告田光国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上汇款共计150000元。2009年12刀1()日原告程春宇支付被告田光国现金40()00元。2009年12刀31LI被告田光国支付原告程春宇现金10000元。【审判】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产生争议,原告主张借款合同权利的发生,并行使债权请求权,故原告应对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以及已将借款提供给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程春宇提供的证人证言、录音资料及银行汇款、取款凭证并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山光国返还借款23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I•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捉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当不利后果。”Z规定,判决如下:驳冋原告程春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程春宇负担。【评析】在木案的处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双方对原告给付被告现金19万元的事实无争议,则原告已完成了举证义务,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如被告否认借贷关系,必须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现被告主张原告是偿还炒股损失,但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故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理由如下:(1)根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对白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原告主张原、被告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则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从本案原告所举证据分析,能够证明双方发生了资金流转,原告给付了被告现金19万元,但该款属于何种性质则处于不确定状态,存在多种可能性,如借款、对价给付、赠与、还款等,故仅凭原告所举证据尚不能确定该款就是借款,因此原告举证并不充分,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2)对于被告而言,如否认借款事实,则必须对该款作出合理解释并捉供相关证据。本案被告主张,原告用被告账户炒股,致使被告账八损失巨大,此款系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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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