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加班,算准您的加班费专家说法本期专家:李庆长,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刚刚过去的端午节,不少劳动者朋友仍坚守在工作岗位,没有休假,本期“劳动维权”将针对劳动者朋友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问题,做一讲解。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2011年端午节放假时间为5月4、5、6日。其中,5月4、5日为法定休息日,劳动者在这两天加班的,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优先为劳动者安排补休,用人单位安排补休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能为劳动者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5月6日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并且,用人单位不得采用安排补休的方式替代支付劳动者该天的加班费。案例剖析2011年“五一”小长假的最后一天,上海一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加班,安排的补休却令人匪夷所思,公司规定,五一加班不补假,员工可每天提前2分钟下班。2分钟怎么来的?公司领导是这样解释的,将一天8小时工作时间,精算成480分钟,再分摊到全年250个工作日,让员工每天提早2分钟下班以充当补休。此前媒体曾报道,资生堂台湾公司曾经自创“肢解假期”手法,连续几年将员工假期挪移到平时提早下班。此举被曝光后,资生堂台湾公司高层不得不出面澄清,称其员工可在5、6月间另择一日补假。【律师评析】上海的这家单位“肢解假期”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而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300%的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且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用人单位想出“肢解假期”的怪招,无非是为了省钱,深究该公司做出违法行为的“动力”,无非是违法遭受惩罚的成本太低。虽然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员工付出的维权成本与所获得权益可能是不成正比的,员工在时间和精力上都是消耗不起,更重要的是,因为这点小事,“得罪”了东家,也是不明智、不可取的。针对类似上海某公司“肢解假期”的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可以避免与用人单位的直接冲突。维权答疑1、员工在合同期内,不辞而别,不来上班,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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