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灯箱制作合同委托人(甲方):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地 址:承揽人(乙方):法定代表人:电 话:地 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制作、安装、维护等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第一条 工程内容(一)项目名称:灯箱(二)工程范围:制作、安装、维护(三)工程地点:科园大道 58 号华润万家 1 楼广场(四)工程时间: 制作、安装工期 15 天。预计开工时间: 2011 年 2 月 11日(五)工程总价:人民币 陆万 捌 仟 陆 佰 伍 拾元整 (¥:68650 元),含制作费、维护费用。总价为工程包干价。第二条 付款时间(一)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30000 元,(大写:叁仟元整)。(二)工程制作完工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36150元,(大写: 叁仟壹佰伍拾 元整) 。(三)工程制作完工验收合格一年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保质金既人民币¥2500元,(大写: 伍佰元整) 。第三条 广告牌的制作、安装、验收及保修(一)甲方负责广告牌的设计工作,并于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提交设计稿及施工方案,设计稿、效果图及施工方案给乙方。因甲方对其自己确认招牌的效果图和施工图纸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延期执行,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二)施工应安全、文明规范,施工保险由乙方购买,施工期间与物业配合由乙方负责。户外招牌工程质量达到“四防”标准,即防雷、防风(抗 8 级风力)、防雨和防漏。(三)乙方需在 8 个工作日内完成广告牌的制作、安装。乙方在完工后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一周内现场验收,如遇法定假日顺延。验收标准为甲方签字确认的实景照片。逾期验收或不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四)竣工日起一年内乙方负责整体保修。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一)甲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1、甲方提供广告发布的场地,如需费用由甲方承担。2、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付款时间和第五条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金额。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需额外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赔偿金,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开工或工期延误,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3、甲乙双方在工程施工完毕后未办理验收手续,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启用广告牌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二)乙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1、经甲方签字后的招牌效果图和施工方案初稿,乙方不可任意更改。如市政审批过程中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相关意见的,需经甲方书面签字确认招牌效果图和施工方案定稿后实施。甲方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修改或增加项目的,双方协商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2、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作为赔偿金。3、乙方确保广告牌结构安全性,如因安装不当或设计不合理导致广告牌出现质量问题,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4、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予以维修(若遇紧急情况,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需立即前往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支付。除本
广告灯箱制作合同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