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深度根据建设部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新版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该规定与1992年版相比,增加了方案设计的深度要求,以取代1995年版的《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本书重点放在总图与建筑两个专业的设计深度要求,其他专业只作了解。以下就是《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关总图和建筑部分的条文。;对于一般工业建筑(房屋部分)工程设计,设计文件编制深度除应满足确定适应的要求外,尚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具体应执行第2、3、4章条款):(1)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注: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标书要求;若标书无明确要求,设计文件深度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2)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3)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对于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的情况,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度应当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并在设计文件的图纸目录或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注明被应用图集的名称。重复利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的核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要。,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同时满足本规定和设计合同的要求。。对于具体的工程项目设计,执行本规定时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本规定的条文进行合理的取舍。。本规定某一专业的某项设计内容可由其他专业承担设计,但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1)设计说明书,包括各专业设计说明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2)总平面图以及建筑设计图纸(若为城市区域供热或区域煤气调压站,应提供热能动力专业的设计图纸);(3)设计委托或设计合同中规定的透视图、鸟瞰图、模型等。(1)封面(写明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2)扉页(写明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3)设计文件目录(4)设计说明书(5)设计图纸注:投标方案按标书要求密封或隐盖编制单位和扉页。、设计要求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列出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依据性文件的名称和文号,如选址及环境评价报告、地形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立项报告的批文、设计任务书或协议书等。(2)设计所采用的主要法规和标准。(3)设计基础资料,如气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地震、区域位置等。(4)简述建设方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设计的要求,如对总平面布置、建筑立面造型等。当城市规划对建筑高度有限制时,应说明建筑、构筑物的控制高度(包括最高和最低高度限值)。(5)委托设计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功能项目和设备设施的配套情况。(6)工程规模(如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容纳人数等)和设计标准(包括工程等级、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耐火等级、装修标准等)。(7)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及各分项建筑面积(还要分别列出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建筑基底总面积、绿地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数(分室内、室外和地上、地下),以及主要建筑或核心建筑的层数、层高和总高度等项指标。根据不同的建筑功能,还应表述能反映工程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住宅的套型、套数及每套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旅馆建筑中的客房数和床位数,医院建筑中的门诊人次和病床数等指标。当工程项目(如城市居住区规划)另有相应的设计规范或标准时,技术经济指标还应按其规定执行。(1)概述场地现状特点和周边环境情况,详尽阐述总体方案的构思意图和布局特点,以及在竖向设计、交通组织、景观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具体措施。(2)关于一次规划、分期建设,以及原有建筑和古树名木保留、利用、改造(改建)方面的总体设想。:(1)建筑的平面和竖向构成,包括建筑群体和单体的空间处理、立面造型和环境营造、环境分析(如日照、通风、采光)等;(2)建筑的功能布局和各种出入口、垂直交通运输设施(包括楼梯、电梯、自动扶梯)的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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