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兖政办发[2008]17号) 各镇人民政府,鼓楼、永安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规划局制定的《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的城市规划,适用本规定。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条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第四条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节约集约原则以及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二)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三)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七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低、多层建筑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建筑密度28%以下;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分为居住区(3-5万人)、小区(1-)、组团(1000-3000人)。居住区内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占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分别为:居住区50-60%,15-25%,10-18%,-18%;小区55-65%,12-22%,9-17%,5-15%;组团70-80%,6-12%,7-15%,3-6%。为节约利用土地,改善城市景观,新建居住区应建设适当数量的高层住宅,沿主要干道原则上不建设多层商住楼。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标准的,不予批准: (一)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为50000平方米; (二)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2000平方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3000平方米; (五)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3500平方米; (六)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4000平方米。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款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项目,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和其他楼层)或者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者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可以作为城市公共通道,并按照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1平方米; (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2小于4的,; (三),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2平方米;(四),。第十一条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不得作为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第十二条市区各类建筑均应进行配套绿化,树种、体量、造型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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