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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阶梯电价实施细则2012.doc


文档分类:研究报告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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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5    一、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和电价标准   北京市居民阶梯电价将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其中:   第一档电量为240千瓦时及以下的电量,电价标准维持现价不变,(不满1千伏)(1千伏及以上);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户每月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量。   第二档电量为241-400千瓦时之间的电量,,(不满1千伏)(1千伏及以上)。   第三档电量为超过400千瓦时的电量,,(不满1千伏)(1千伏及以上)。   二、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   1、北京市范围内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2、已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继续执行现有居民峰谷试点电价政策,暂不执行阶梯电价。对现有的尚未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由用户自行选择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或阶梯电价政策,选择居民峰谷试点电价政策的,由用户于2012年7月31日之前提出申请,经市电力公司认定后执行,2012年7月31日之前未申请的,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2012年7月1日后,政府政策明确新增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市电力公司按照政府相关文件统一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政策,其他新增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是指不具备集中供暖,采用以下分户独立供暖设备,市电力公司对其分户计量,且以电能为唯一采暖能源或以电及新能源混合能源采暖的居民用户:电锅炉、蓄能式电热器、电热膜、电地热、以电及新能源混合的分户采暖设备(太阳能辅助电加热、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   3、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即:(不满1千伏)(1千伏及以上),(不满1千伏)(1千伏及以上)。   4、对于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居民委员会、居民楼道灯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不满1千伏)(1千伏及以上)。   5、按照国家规定,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市电力公司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三、居民阶梯电价实施方式   以日历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即:一户居民用户全年不超过2880千瓦时(240千瓦时×12个月)的电量,执行第一档电价标准;全年在2881千瓦时至4800千瓦时(400千瓦时×12个月)之间的电量,执行第二档电价标准;全年超过4800千瓦时的电量,执行第三档电价标准。   居民阶梯电价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2012年的居民阶梯电量按6个月的分档电量计算。即一户居民用户2012年下半年不超过1440千瓦时(240千瓦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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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