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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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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作者:曾繁科来源:找法网日期:2012年02月05日《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作者:贾璐周黎洁来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12-01-10查看次数:1328次明确财政部门如何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1年12月20日签署第613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衔接问题的处理受业内关注。《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并首次明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于工程定义,《实施条例》第2条进行了细化,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而这里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工程”定义与《政府采购法》一致。第84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条例》共分7章85条。相对于《招标投标法》,增加了“投诉与处理”一章。第61条规定,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此外,《实施条例》还针对《招标投标法》实践过中存在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评委会责权不对等、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电子招投标、招标投标信用制度以及职业资格管理等作了规定。据悉,《实施条例》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2年。实施条例界定17种行为为串通日前印发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认定两类17种行为为串通投标。《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等6种行为被界定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第39条规定,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等5种行为被界定为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第40条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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