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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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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安徽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安徽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培养单位书面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审批。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各培养单位负责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身份证明、个人档案、学历学位证书、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一) 由于身心状况原因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二) 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的;(三) 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开展支教服务的;(四) 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因身心状况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指标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研究生须在每学年开学报到前1周内缴清本学年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第八条研究生按基本学制缴纳学费。提前毕业研究生按实际在校年限缴纳学费;在职博士研究生按3年缴纳学费;硕博连读研究生按其学习阶段身份缴纳学费;申请延长期限者应缴清基本学制的各项费用。第九条在学研究生(含获准延期的研究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一)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二) 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未满且未经批准即返校的;(三)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留学期限未满而不宜回国的;(四) 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注册的。暂缓注册学生须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或延迟手续。第三章学制和学习年限第十一条研究生的基本学制:博士研究生3年(在职学习的4年),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2—3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2—4年。第十二条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硕士研究生5年;博士研究生7年。申请创业并经学校批准的研究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再延长1年。第十三条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应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审核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在本章第十二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每次申请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学习期限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第四章转学与转专业第十四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因病申请转学的应附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证明。第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四) 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五) 处于毕业学年或获准延期的;(六)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十六条研究生转学,经个人申请,转出与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和证明,经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征得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非研究生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跨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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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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