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财政新规不断,今后企业注册命名时不能随意命名,工商总局已出台《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此外提醒注册资本没有实缴的,各地税务已跟进!请尽快处理。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 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工商总局2017 年 7 月 31 日2014 年 3 月 1 日新《公司法》颁布实施,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这样一来,很多企业在注册登记时,总以为反正不需要实缴资本,注册资本高一点更好,注册资本金额大能够显得公司有实力。而 2014 年税务总局出台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在没有能够充分考虑到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复杂情形。随意的“注册资本”背后其实隐藏着无法扣除费用的税务风险,并引发一定的税务问题,下面跟大家分析一下。一投资未完全到位,利息不能税前扣除在企业注册资本尚未缴足的情况下,企业取得借款资金进行经营活动发生的利息费用,面临不可以足额进行税前扣除的风险。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 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上述规定,企业存在实缴资本额低于应缴资本额的情形利用借贷资金进行经营活动产生利息费用支出的,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的差额部分对应的利息费用支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合理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另外,如果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 2:1 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而在注册资本尚未缴足的情况下,依 2:1 的债资比例计算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的金额自然会减少,纳税调增的风险会增大。当然,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除外。简单说来,就是假如公司注册资本一个亿,约定 2016 年 12月 31 日缴纳完毕,但是你们公司一直没有实际缴纳的话,你们公司如果在 2017 年借款 1000 万,这 1000 万的利息是不可以所得税前扣除的!二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股权转让个税会有大麻烦!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主要是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除涉及关联企业股权转让外,企业所得税方面一
股权认缴制和实交制下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风险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