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人防办:现把《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附件:《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人民防空是护民之盾,人防工程及防护设备质量事关战时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必须管住管好的重要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部署要求,针对少数人防企业生产弄虚作假、恶性竞争加剧、质量风险抬头等问题,为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人民防空行业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相关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共同治理、失信必惩、依法合规原则,建立责任主体信用监管机制,健全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人民防空行业信用体系,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发挥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进一步强化责任主体守法意识、质量意识,规范各类人防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营造诚信有序市场环境,促进人民防空高质量发展。二、适用范围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适用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从事人民防空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设备生产安装、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行业诚信行为的管理活动。其他参与人民防空建设的市场责任主体“黑名单”制度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三、基本原则——部门主导,共同治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中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严格标准、统一规范,建立跨层次、跨地区联合监管机制,形成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发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的作用,加大激励诚信主体和惩戒失信主体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行业风尚。——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依法制定科学有效的人民防空行业不良行为、“黑名单”认定标准和惩戒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畅通异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保护责任主体合法权益。四、职责分工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责任主体不良行为及“黑名单”标准,建立全台,指导地方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立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并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市、省直管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办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从业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采集、认定,并及时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五、认定标准(一)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不良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设备生产安装、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活动中,违反人民防空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详见附件—附件)查实认定并予以记录。(二)“黑名单”责任主体认定标准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对较大(含)以上安全事故或者个月内发生次(含)以上一般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检查中,因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个月内有次(含)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受到行政处罚的;、从业人员对所在单位列入“黑名单”负有重大责任依法受到处理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造成严重后果,被法院判决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六、管理程序(一)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程序、查证。地方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质量监督、群众举报和行业协会反映等途径,采集和查证有疑似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案由、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等信息。、认定。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查证的疑似不良行为作出认定;市级和省直管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查证的疑似不良行为作出认定(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级上报的疑似不良行为作出认定),并报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告知。认定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主体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说明事实、依据以及申辩的权利,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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