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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守法成因分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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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守法成因,即公民为什么要服从和遵守法律。从古至今关于这一命题有诸多学派观点,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论、暴力威慑论和法律正当论等。通过分析发现,法律认同是其共同点,法律认同在公民守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关键词】守法成因认同法治社会守法成因――理论界诸派解答公民对法律的服从历来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先哲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论述,在此基础上,西方各法哲学流派提出了很多相关的理论,主要有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论、暴力威慑论、法律正当论等。①社会契约论。早在柏拉图的《国家篇》一书中就有所提及,到了近代,被大为丰富和发展,是古典自然法学派关于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过程的一种理论,其中也包括公民守法理由问题的解释。人类从自然状态步入社会状态,需要一个权威的组织实体进行统帅,于是通过自由契约组建了这一实体――国家。此外“还应当在社会状态的收益栏内再加上道德的自由,只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②可见,对于建立在合意基础上的政府和法律,契约的当事人就应当服从。另外这种契约关系产生主权者,从而主权者和臣民的关系也由此形成。“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③臣民的自愿服从源于主权取得的方式――人们存在相互达成的契约。功利主义论。主义流派为公民积极守法这一问题提供了一种自己独特的解释,即以功利的角度解释人的守法动机和成因。功利主义法学认为,“每个人都追求幸福。个人的幸福和大家的幸福是不可分割的。”④因此,要想获得个人幸福就应当遵守保障和代表大家幸福的法律,“边沁认为即使在社会契约论中服从的义务也是以功利主义原则为基础的,因为它真实地说明:只有我们服从法律,才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⑤耶林在其“目的法学”中有过重要阐述,即“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的”。他还认为,要使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结合,使它们之间保持平衡,而法律就是促进这种结合的手段和工具。⑥所以,众人同意、民主产生、代表民利、保障民利的法律就有了使所有人服从的内在驱动力。暴力威慑论。暴力威慑论是以国家和法律的威慑力和惩戒力来解释公民缘何守法。暴力威慑论的理论渊源是分析法学,在早期的分析实证主义理论中,就主张法律的强制性是公民守法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分析法学的理论奠基人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认为,法律实质上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方式,而命令必然包含“强制”这一基本要素,且命令必须以强制惩罚为后盾。“实在法最为本质的特征乃是它的强制性或命令性……并非每一种命令都是法律,只有一般性的命令――强制某个人或某些人必须为某类行为或不为某类行为――才具有法律的性质。”“可以看出,暴力威慑论认为的法律等同于强制、命令。从理性认识的观点看,所存在的只是利益以及因此产生的利益冲突……‘正义’意味着忠实地适用某一实在命令以保护其存在。”⑦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尤其是对实在法的遵守是不考虑法律道德性的。所以针对正义的虚无追求,法律只是国家管理的一种技术和方式,没有道德价值因素,强力才是其决定性因素。⑧法律正当论。法律正当论注重制度本身,让公民对法律认同并树立信仰而加以内心到行为的自发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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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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