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年度四川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函〔〕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委(局)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抗癌药加快降价的决策部署,保障癌症治疗临床用药需要,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号)工作要求,经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我委牵头制定了《年度四川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现予以公布实施。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月日 年度四川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号)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工作目标。实施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工作,在降税基础上进一步实现降价效应。实行以省为单位的挂网集中分类采购,采取分步实施、动态调整、高效便捷的有效措施,切实降低抗癌药药品费用,满足群众用药需要。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癌症患者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供应稳定。坚持依法公开,工作程序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发现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作用。 二、实施范围和采购周期 .实施范围。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参加本次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的药品企业及其他各方相关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 .采购周期。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三、组织机构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牵头制定《年度四川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工作。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负责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专项集中采购范围 药品活性成分名称属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涉及的抗癌药。 五、分类采购方式 本次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分类采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等国家有新规定、新要求和新的招标采购结果的,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一)挂网限价采购 .分类方式。属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版)〉的通知》(川人社发〔〕号)内的药品(以下简称“医保报销药品”),实行挂网限价采购。 .作价方式。依据全国各省省级集中采购和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的结果,以本厂同剂型同品规(片、粒、支)的最低省级挂网中标价格,乘以申报包装数量(转换比)作为最高挂网限价,医疗机构不得高于最高挂网限价进行采购。无全国范围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中标价格的,暂纳入挂网限量采购,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自行议价采购,待有外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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