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08日10:52 来源:工人日报以承包关系代替劳动关系成为“惯例” 签了劳动合同只存用人单位“私囊”、劳务派遣非常“繁荣”用工“乱象丛生”学者呼吁完善法律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一些行业形成了把工作整体发包的“惯例”,将劳动关系变成了“承包关系”;签了劳动合同却不把文本交给劳动者,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维权就陷入“欲告无据”的境地;劳务派遣非理性“繁荣”,同工同酬成为劳务派遣员工的“梦想”……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引人关注的新现象。如何应对这些现实问题?10月30日至31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共同主办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高峰论坛——“全球化下的个人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合同法国际研讨会”上,劳动法学者及法官、律师等提出了各自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说,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从1986年就开始了,1994年的劳动法第一次明确了这项法律制度。2007年,我国又制定了《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名誉会长关怀教授表示,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促进了企业的依法经营,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与和谐的社会关系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与此同时,张世诚呼吁学者更多地审视《劳动合同法》的不足。他说:“我不想说我们这部法律哪些方面规定得有多好。我想,从学者也好,从我们搞研究也好,应当更多地来审视这部法律的不足,才能够使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不断趋于完善。”用工“乱象丛生”单位用承包代替劳动关系种种迹象表明,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责任,大量采用“承包”方式代替原本的劳动关系。来自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一项调研显示,在建筑企业中大量存在包工头招工“惯例”;餐饮行业普遍采用“大厨承包制”;停车行业则普遍存在停车管理公司与停车员签订“承包合同”,将车位收费承包给停车员的做法。这些承包,公司既不用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也不受最低工资的法律规定限制。北京市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弓表示,这些用工“惯例”引发了很多争议。“近期在审理案件时我们发现这种现象在几个行业中存在,应当引起关注。”这样的案例在建筑施工领域非常典型和普遍,每年都会发生很多起类似案例。“建筑领域的非法用工现象已经存在多年,但是至今也未得到彻底解决。”这些农民工连给谁打工都不清楚,就上岗工作,等发生了欠薪或者工伤纠纷时举证非常困难。张弓认为产生此类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从事这几类行业的人员流动性较强,用工要求标准较低。在一些服务行业,由个人承包,然后再带来亲戚朋友、家族成员共同经营的情况比比皆是。从企业来讲,为了便于管理、降低用人成本,将一些业务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有时企业甚至不知道完成工作的劳动者具体是谁,因此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困难。”全总法律部副部长谢良敏说,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就是不让违法的包工头和发包方逃脱责任,只要出了事,法官就可以按照劳动关系去判。尽管法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谢良敏也注意到“违法的越来越多”。谢良敏表示,产生违法增多现象的一个原因就是劳动执法不到位。“现在法院系统做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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