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管理体制,规范集团公司下属分、子公司投资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以股权投资方式独资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经营实体,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项目部,其中:分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财务独立核算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控股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控股子公司合并投资占股东权益超过50%的企业法人;参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控股子公司合并投资占股东权益不足50%的企业法人;项目部是指为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而建立的管理组织,实施或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且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的人员及设施的集合。(以下统称“投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行为包括:2(一)权益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单位以资本金投入方式参与的长期股权投资,可分为新设公司类、兼并收购类、合资合作类、增资扩股类及BT、BOT项目类投资等;集团公司二级以下子公司原则上不进行权益性投资。(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主要指房屋、建筑物以及办公自动化和局域网建设等;(三)金融投资:包括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产业基金、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外汇交易以及对外委托理财等。(四)其他投资。第四条本办法严禁投资行为包括:(一)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投资单位增加投资或划入资产、股权;(二)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三)向产权关系不明晰、主要资产权属不清或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四)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未经资产评估确定产权收购价格、非货币资产出资价格和增资扩股价格。第五条省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指令下达的项目、股票、不超过一年的短期理财等投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投资范围指城市综合体、商务服务业、港口与3航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商贸物流、房地产业、铁路工程、公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地整理、新产品开发等具有较快、较好收益的基础性产业项目进行投资开发。第二章投资的基本原则第七条投资的基本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部署,符合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总部)总体发展战略部署和集团公司主业投资发展方向及中长期发展规划;(二)有利于企业发展主业、突出主业、做强主业,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投资以主业为主要投资方向,以长期股权投资为主要方式。选定的投资领域和投资项目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其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银行5年以上长期贷款利率或;(三)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集团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及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集团公司及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对外进行债权投资;(四)要在保持控制力的前提下,通过多元化股东的联合投资,借助外力促进产业孵化,实现多元化发展。合作对象应选择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管理优势及行业竞争力的成熟企4业或战略投资者。所涉产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科技、教育、医疗、养老及农业现代化等;(五)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坚持稳健性原则,避免贪大求全,盲目扩张;(六)投资的资金筹集要充分,要立足于项目融资,借助各种资本运营手段,利用各种资本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信托、证券、公司债、可转让定期存单等,筹措项目资金;(七)并购企业要求被收购企业应是处于扩张期,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或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提升空间的成熟企业;或在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具有明显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避免对初创期项目进行投资;(八)集团公司进入正式运营阶段后,子公司累计权益性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80%,且不得成为对所投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三章投资监管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对投资单位的投资行为依法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组织研究集团公司投资导向,审核批准投资单位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投资单位年度投资计划和对投资5项目实行备案或者核准管理;(三)对投资单位的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定期披露各投资单位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第九条投资单位本身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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