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郑晓峰,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高视乡繁荣路6号。被申请人:浙江龙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红石中央大厦905室。法定代表人:孟林海,董事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2012)杭拱商初字第1647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履行。为此,申请人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现将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阐述如下:申请事项:1、强制执行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2012)杭拱商初字第1647号民事调解书,立即支付申请人货款100000元。2、强制被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金,从2013年2月24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用。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2012)杭拱商初字第164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指定被申请人于2013年2月24日前支付申请人货款100000元。现该调解书早已生效,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拒绝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无视法律尊严的同时也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据此,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此致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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