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陕建发[2008]73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8年3月28日厅务会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章建设用地 、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小型配套服务设施●●●●○●○○○○○●●●○●○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大型综合市场╳○○○╳●○╳╳╳╳╳○○╳╳╳医疗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社会停车场○○○○○●○○○○○○○●●○○科研教学╳○○○○○○○○●╳○╳╳╳○╳体育设施○○○○○○○●╳●╳○○╳○╳○ 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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