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五、行政强制六、行政裁决七、行政合同五、行政强制1、概念、特征主体:行政主体不履行义务对象:对秩序、健康、安全可能构成危害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目的:实现义务,免受侵害,保障安全秩序性质:可诉性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出台背景2、种类1).行政强制措施——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特征(1)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的行政行为。如扣押财物,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2)非惩罚性例: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应急措施、临时措施(1)救助措施:疏散、撤离。(2)控制措施: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交通管制。(3)保障措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4)保护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5)强制隔离当事人,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进行控制,封锁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社会安全事件)(6)保障、控制措施(经济危机)——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等。包括限制交易、限制或者暂停部分业务、托管、接管、限制分红、限制资产转让、阻止直接责任人员出境等。——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适用进出口商品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检验检疫等。2).行政强制执行——含义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是确保决定义务的行政决定得以实现的行政行为。(2)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行政行为,除非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发生执行错误,予以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产。具体分类如下:行政强制执行直接强制间接强制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划拨、拍卖、依法处理等其他强制停产强制收购强制服兵役执行罚代履行加处罚款加处滞纳金3、行政强制的设定设定权配置的争议问题:国务院及其部委应不应有行政强制设定权?地方应不应有行政强制设定权?地方如应授予行政强制设定权,应授予多大范围?是应由地方性法规设定还是地方政府规章设定?如二者都有设定权,如何分配?**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设定权的配置行政处罚设定权:国务院:可以行政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可以规章设定警告、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人大:可以地方性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政府:可以规章设定警告、罚款(限额由地方人大常委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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