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上海市纪实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摄影业行业协会上海市纪实摄影服务合同合同编号:接受服务者(甲方):提供服务者(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为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请在选定项目前的□内打√,空置内容请划去。第一条服务项目乙方提供摄影师名,在甲方举办的□婚礼□会议□聚会□活动时,以□数码摄影□胶片摄影的方式,提供纪实摄影服务。(□是/□否)需要进行后期制作。第二条服务标准及要求(一)提供服务的摄影师应具备如下条件:摄影师姓名联系电话。(二)服务要求□数码摄影要求:(1)使用单镜头反光系列,500万像素以上数码相机拍摄;(2)在服务时间内,拍摄数字图像不少于幅;图像原始文件的有效像素应不小于×;图像文件格式为□RAW□TIFF□JPEG□其他;(3)图像输出方式:□银盐相纸冲印□喷墨打印□;(4)所有原始图像文件应刻录成数字光盘。□胶片摄影要求:(1)使用单镜头反光系列相机拍摄;(2)在服务时间内,使用品牌,□135□120胶卷,数量为卷;□其他拍摄要求。□后期制作要求:。□电子相册:选定相片制成□VCD□DVD电子相册碟;刻录光盘或其他刻录介质的品牌。□冲印:相纸使用品牌,□光面□绒面;相纸尺寸。第三条甲方(□是/□否)允许服务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第四条交付时间摄影成品的交付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五条服务期限(一)乙方提供摄影服务中的拍摄时间为小时;拍摄起始时间年月日时分;拍摄起始地点。(二)乙方完成所有服务的期限年月日前。第六条报酬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的报酬为人民币(大写)元,即(小写)元。若甲方要求按本合同第六条第1项的约定延长拍摄时间的,则另外加付元/小时拍摄服务费用。(不足一小时以分钟计)第七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一)结算方式:甲方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付款(可多选)□现金□银行卡□支票□其他:(二)付款期限第一期: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报酬的%,即元;第二期:甲方于日前向乙方支付元;第三期:甲方于日前向乙方支付元;第八条其他约定(一)甲方如需变更拍摄时间,应提前七天书面告知乙方。(二)甲方应事先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作为本合同附件。(三)甲方超过约定日期六个月未领取摄制成品的,乙方不负保管责任,但应作妥善处理。(四)对甲方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乙方应全程跟踪服务。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仅享有对于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对于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乙方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行使。(五)乙方留有原始图像文件或复制件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六)乙方必须保守因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隐私。(七)制成的VCD或DVD影碟制式应当兼容CD-R、DVD±R播放设备。(八)。第九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超过约定付款期限日,未支付第一期应付报酬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可以要求甲方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服务报酬的%计付。(二)甲方超过约定的付款期限日之内支付服务报酬的,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计付。(三)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后,应以合理的方式销毁所摄制的胶片、数字底片和成品。(四)乙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向甲方返还已收取的所有款项,
摄影合同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