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海上保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于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海上财产及其利益、运费和责任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海上风险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害,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根据约定的条款和数额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因此,海上保险合同是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只是和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相比,更具有其特殊性,如保险标的的多样性、保险事故的复杂性、保险利益主体的多变性、保险合同适用法律法规的国际性以及海上保险合同的综合性等。所谓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陆上的事故。海上保险合同的类型海上保险合同可以按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种类: 1、按承保方式分,可分为四类: 1)逐笔保险合同。它是仅就某一项具体的利益进行保险而订立的合同。 2)总括保险合同。它是把同种类的不同利益以同一条件一起投保的合同。 3)浮动保险合同。它是长期办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单位,为减少与保险人商洽的麻烦,与保险公司订立一个总的保险合同,承保一定时期内所有运进或运出的货物。 4)预约保险合同法。商一般没有总的保险金额限制,所以也称为开口保险合同。 2、按保险标的分,可分为船舶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费保险合同等。 3、按承保的期间分,可分为定期保险合同﹑航次保险合同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上保险合同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5、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6、保险期间。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合同订立的时间。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就与具体保险标的和保险风险的有关事项作出约定。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指向的物、服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与责任。我国《海商法》第218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船舶;货物;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货物预期利润;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对第三人的责任;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1、船舶海保险中所指的船舶和我国日常所说的船舶,在要领上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国家的海商法,规定船舶是指在海上航行的商务船。我国《海商法》第三条规定,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2、货物作为海上保险标的的货物,必须是处于海洋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海洋运输过程”是在双方约定情况下的正常运输过程,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包括在内。对于海洋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我国《海商法》确定的承运人现任体制是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在这种制度下,承运人最低限度应当承担的义务是提供适航船舶,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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