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作者:————————————————————————————————日期: 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一、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落实《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我省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参与学校管理,推进学校民主建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校。(三)教代会在学校党委(总支或支部,下同)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四)教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学校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二、学校党委对教代会的领导(一)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教代会的召开和换届,批准组建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审批教代会会议方案、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经费等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行政开支。(二)教代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活动由大会主席团主持进行。党委主要负责人作为主席团成员,参加主席团的工作。必要时,党委接受主席团的提请,就大会有关事项作出决定。(三)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活动由学校工会主持进行。遇有重要问题,报经党委批准,可召集代表团(组)长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会议,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三、教代会的职权(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建议权所涉及的内容,均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直接关系到学校发展方向、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培养目标的实现。(二)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和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上述方案或办法由学校行政起草,工会参与讨论。方案等要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教代会正式会议审议,经教代会表决通过后,由校长颁布实施。对一时难以把握或教职工意见较多的方案,经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学校行政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后,再提请教代会审议通过,由校长颁布实施。(三)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及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审议决定权涉及的内容都是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教代会审议这些问题并作出决定。学校行政按教代会的决定贯彻实施。(四)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被评议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于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评议工作由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小组)主持进行。被评议的学校领导干部分别在教代会上作述职报告,由教代会代表以其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提出奖惩任免或改进提高的建议。测评可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评议优秀的干部,可建议上级党组织、主管部门进行奖励、提拔;对评议不称职的干部,可建议降职或免职。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要如实整理评议意见,统计测评结果,包括对领导干部的奖惩任免建议,形成书面材料,经教代会主席团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和干部主管部门。评议结果可向被评议的领导于部反馈。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可以和上级党委考察学校领导干部工作结合进行。四、教代会代表的产生、管理、权利和义务(一)教代会代表在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届满可连选连任。(二)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四)各选区根据代表选举方案,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须经选区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方能当选代表。(五)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报告学校工会。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并发给代表证。(六)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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