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办法粤安〔2014〕14 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广东省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 年 8 月 5 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分类、内容与频次第三条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三大类。第四条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牵头或组织单位结合地区和行业安全生产特点、形势、工作部署等因素,可从以下重点内容中选择确定督查检查内容。(一)综合督查。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由各级政府、安委会直接组织实施或由各级安委办提请政府组织实施,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参与。对下级政府重点督查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对部门重点抽查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执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抽查贯彻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的活动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全投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事故预防和值班值守等情况。对有关社会组织重点督查承接政府转移的安全生产相关职能的履行情况。(二)专项检查。对本地区某个或多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检查,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或牵头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必要时各级政府或安委会可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直接组织。对下级政府或部门重点检查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或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情况、开展行政许可、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安全专项整治、打非治违、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等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贯彻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和标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打非治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等情况。(三)日常检查。日常直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举报投诉核查,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根据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应急预案、安全投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执行、事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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