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功能及我国保险产品创新发展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一、保险的投资功能保险除具有储蓄功能外,还具有保障功能。保险的保值增值包括两种收益方式,即纯承保保费收益和间接投资收益。纯承保保费是投保人按照保单约定的保费而缴纳给保险公司的那部分资金。从国际经验来看,由于利率风险或购买力风险的利损差等系统性风险的出现,而且由于保险的承诺特点,当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以保单为纽带建立起承诺关系,此时的保单是以当前签订时的通膨率为依据的,很大程度上会和未来的通膨率有所不同,这种通胀率的时间差异,使得纯承保保费会遭受货币贬值的威胁,即资产贬值风险。与之相对的保费和准备金也存在着资产清算风险,具体表现为:如果股市大熊市时,会出现保险公司大量出售股票,但是部分股票可能无法完成转让交易的尴尬局面。因而此收益的获得一般很少,并且大多数情况为负。所以,保险公司最主要的资本收益方式是间接投资收益。保险的间接投资方式可概括为银行的储蓄性投资和投资于公司证?、政府债券、房地产、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保单贷款和其他形式的、以保值增值为主的间接性投资。从银行的储蓄性投资角度来看,它具有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储蓄功能,而储蓄并不属于投资的范畴,它更为侧重货币的保值功用。当储蓄兑现时,储蓄者所得到的资金只有本金和利息之和。可见,储蓄的投资收益在利息的增值情况,如果利息的增值为正,并且足以抵消由于通货膨胀等市场因素所导致的货币贬值的程度,则我们可以说投资于银行的储蓄性投资为正投资,否则为负投资。二、我国保险产品创新发展我国自1980年恢复人保的保险业务和1981年恢复国债以来,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具体阻碍因素如下:其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育不成熟阻碍了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我国保险市场的发育不成熟体现在“资金规律较小,投机性过强”。只有在保险市场的发育成熟和体系健全的前提上,才能够谈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挖掘和培养。1980年以前,我国保险业的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断层导致了推销、营销等保险的专业人才的培养也出现了断层。“虽国家有意,但后劲不足”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使我国错过了保险的绝好发展时机。其二,产品的开发规律限制了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研究者认为,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取决于对其派生产品的开发。任何产品都是在发展成熟的条件下,才有时间和余力进行派生产品的开发,以充分挖掘保险产品的潜在市场价值,并以货币化的手段转化为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显然,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育不够成熟,保险产品的开发体系还不够完善,开发力度还不够,这些因素严重影响了我国特有的保险产品规律的形成,或者说,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保险产品规律的发展还不够明显。因此,由于产品开发的规律限制了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其三,我国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不完善导致金融浅化,并阻碍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金融保险机构对保险基金的再投资存在信用责任关系,保险的任务就是在更高经济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找到同等利率时最低风险的最优资本产品组合。我们要充分尊重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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