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督察典型案例评析----注销税务登记税务处理一、案例简介XX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3月成立,注册资金2000万元,股东均系自然人。管理单位为XX市地税局城区管理分局管理二科,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征。开发B项目,土地增值税未清算。2012年5月19日向城区管理分局提起注销申请,并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等材料。6月20日,管理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税款清算,制作《税款核对表》(如下表),并出具清算报告。,6月30日收到已通过审批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联。8月12日,XX市地税局开展注销税务登记执法督察,对A企业注销档案进行审核。发现如下问题:A公司注销档案中缺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款核对表》及《清算报告》中仅注明2012年度营业税及注销当年度经营期企业所得税计算,未涉及清算期企业所得税、清算后财产分配个人所得税及公司存续各个年度的相关税费等;未发现资金帐簿印花税、建筑安装合同印花税等缴税记录;注销清算缴纳营业税时未加收滞纳金;注销前已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未进行处理。11月初,省局执法督察组重点检查发现,A公司所拥有的属于不可出售配套设施的小区幼儿园已出租,年租金80万元,租金收入已在窗口临时申报并开具发票。《税款核对表》(单位:元)%-%1075000107500所得税 合计 262500 二、问题分析(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规定。,违反《福建省地税系统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第一节第(十一)项“注销税务登记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决定(不含纳税人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时间)”的规定。。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经审批后,管理部门应以县级地税局的名义制作准予注销税务登记文书送达至行政相对人。(二),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规定。注销前税款结算过于简单,质量不高。大多数税款结算仅列明本年度或延至上一年度税费应缴数、已入库数与应补缴数,未附各期财务报表,未对各税费计税额及其他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取证,大部分档案均未体现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税款结算内容,未对企业存续期间应缴各项地方税费进行全面核查。如明显存在资金帐簿印花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等未征缴。A公司是否拥有其他开发项目及地块未进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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