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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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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大学后勤服务集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跨越式发展对后勤服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要求及集团深化改革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关系、转变观念,建立现代市场经营机制,规范集团的财务行为,加强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使其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关财经法规、制度及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严格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依法及时缴纳国家税费,接受主管财政机关和学校的监督、检查。第三条集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以办“师生满意的后勤”为服务经营理念,科学合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经营计划,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措资本金,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充分有效利用各项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在经营活动中努力增收节支、挖潜增效,提高资产利用最大效率,对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加强各项财产的管理,防止资产的流失,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四条集团财务管理的内容:财务管理机制、财务机构和人员、资本金及计划管理、资产管理、对外投资和成本费用管理、负债管理、销售(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外币业务、企业清算、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估、财务监督、附则。第五条集团将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财务管理相关实施细则。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后勤服务集团及所属二级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2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集团实行“统一领导、目标考核、集中管理、授权审批、分类核算”的财务管理模式。集团在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资源调配、统一经营计划管理,总体经营发展战略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财力集中、财权适度下放,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经营、管理双目标的管理方式,实行分级分类的核算形式。第七条集团成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财经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负责全面组织集团整体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实施由各单位提交,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各项计划、方案,即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集团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投资、融资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等。集团分管领导或二级单位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开展其具体分管单位的财务工作,并对总经理和分管单位的财经工作负责。第八条集团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集团《关于在经营工作中加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妥善处理集团与社会的经济关系,正确计缴国家各项税费,维护集团的社会信誉和形象;正确处理集团与学校的经济关系,及时上缴主管部门的各种应交款项;理顺集团与二级单位的经济关系,正确处理积累发展与消费的关系,保障员工的合法利益。第九条集团应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实行内部经济核算,各部门在规定的定额和费用限额内,应本着“增收节支,增产节约”的原则,挖潜增效。在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权的管理方式,严格划分各自的经济责任,充分有效的发挥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第三章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第十条集团设立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集团所属二级单位的经济业务按行业类型实行独立核算,经营业务采取集中核算和定点核算的管理方式,非法人单位原则上不设立财务核算机构,集团财务3工作直接由总经理领导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第十一条集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作为学校财务的二级财务核算管理机构,业务上受学校财务部的领导。集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根据财务管理及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的内部核算、管理部门,应经集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学校财务部备案。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立的二级法人单位的财务机构为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的派驻机构,具体管理和核算二级法人单位的经营业务工作,其财会业务工作和财务人员受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的直接领导、指导和监督。不得在该级财务机构之外另行设立同级财务机构。第十二条集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及法人单位二级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并按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单位,根据管理和业务工作的需要委派专职财务人员。财务主管人员及派出财务人员的任免,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会同人力资源部提交方案,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考核批准并报学校财务部备案。专职财务机构的财会岗位设置,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报人力资源部考核批准。第十三条委派至集团法人二级单位的财务主管及财务人员,其工资、岗位津贴、劳务奖金、福利等均由集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考核发放,集团与法人二级委派单位签订委派协议,其委派人员的各项费用由法人二级委派单位承担。后勤服务集团学校编制财务人员的业务业绩考核、调动、轮岗、撤换、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后续教育等由集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办理。第十四条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必须持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有效证件上岗。各单位需向社会招聘财务人员,必须报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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