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先照后证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doc:..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冃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相关要求,现就落实“先照后证聲攵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 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高行政效率,节省创业成本;有利于建立规范统一的市场规则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务实推进。(-)指导思想。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大力推动“先照后证”,促使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按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基本原则要求,转变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目标。通过推动“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理顺市场主体准入坏节,推动工商注册便利化,促使市场主体更便利、更快捷进入市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通过推动政府部门改革监管方式,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从“重事前审批''转变为“重事中事后监管",厘清监管职责,引导市场主体自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形成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二、 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各地、各部门要增强改革意识,切实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要求,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实现审批行为的公开便利。(三)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法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严格执行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详见附件1)和省政府依法制定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详见附件2)。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设置或变更,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相关规定。目录公布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新增前置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审批实施的相关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省工商局对目录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中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宜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各级工商部门对改为后置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不再耍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直接核发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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