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权的概念演绎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演绎权是版权人一项非常重要的经济权利。演绎权是指版权人有许可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加工、改编、翻译、摄制电影等演绎行为的权利,如果他人未经许可对其作品进行演绎,则构成了对版权人权利的侵害。演绎权的合理使用演绎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设计可以遵循三个原则:(1)演绎他人作品的目的和性质;(2)演绎者所付出的智力劳动;(3)演绎作品的使用对原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演绎权合理使用制度设立的目标就是在一次作者与二次作者之间进行利益的再分配,二次作者可以在一次作者创作成果的基础上再进行智力创作,刺激社会智力产品的创造,从而繁荣整个社会的文化市场。演绎权分为四大类: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1)摄制权摄制,也称拍摄,是指通过新的创作和相应的技术加工,将原作品演绎表现为视听作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摄制权的概念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比如这段时间比较出名的张艺谋的《山楂树之恋》就是由一本经典的网络同名小说改编的摄制权,是作者享有的将自身创作的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音像制品等的权利,或者是授权他人将作品制成电影、电视、音像制品等并同时获得报酬的权利。实践当中有将作者的原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也有将原作品的演绎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的。因此,除了原作者可享有摄制权外,演绎作品的作者也可享有摄制权。在摄制权中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摄制权的客体是剧本。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01年6月……亦不构成对摄制权的侵犯。(2)翻译权翻译权,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实际上翻译的本身就是指将已有作品以其他种类的文字、符号、语言来解释或表现的行为,是一种演绎创作行为。eg:《HarryPotter》那么其实在国际性版权贸易发展迅猛的今天,翻译权转让可谓是众多著作权转让之中的重点。著作权是专有权,任何人要对作品进行跨国界的传播,将作品翻译成该国的语言文字是必经的一个环节,在翻译前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是必经的过程。所以,翻译权也就成了著作权人一项重要的权利。从利于文化交流和传播的角度考虑,多数国际公约对翻译权都作出了强制许可制度,例如:《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都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对外国人的作品,可以由政府强制许可翻译,而无须征得外国著作权人的同意。在翻译权中我们需要注意两个问题①《伯尔尼公约》第八条: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在对原著享有权利的整个保护期内,享有翻译和授权翻译其作品的专有权。也就是说如果被翻译的作品已经超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那么著作权中的翻译权也就不存在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对著作权已经消灭的作品进行翻译。比如中国人就可以不经授权、不付报酬地将《莎士比亚全集》翻译成中文出版发行,并对其享有著作权。②翻译尽管是在他人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一种演绎创作行为,但是仍然需要翻译人员艰辛的创作。无论是对原作的理解与判断,还是在新作完成过程中的选择、取舍、组合、设计、编排,都是一种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并最终以新的语言文字赋予原作以新的形式。因此法律给翻译人对其表现的形式以新的在保护翻译作者利益的同时,也要保障原作者的著作权。eg:英文中文法文我们来看一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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