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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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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美化城区环境,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快现代化文明城市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精细化管理城市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市貌,是指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集贸市场、施工现场和户外广告、牌匾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的容貌所构成的外部景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建成区、规划控制区,本县建制镇、中心镇。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市貌工作。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坚持城市建设与科学管理并重、部门管理与社会参与互补、从严管理与公共服务兼顾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二章广告牌匾管理第七条广告牌匾设置标准及要求(一)门店牌匾设置要求及标准1、所有门店实行一店一匾,不得设置多余的牌匾。2、不准设置竖匾或其它影响市容观瞻的广告牌匾。3、广告牌匾的内容必须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相一致。4、同一建筑物牌匾底色与楼体颜色相协调,不得出现较大反差。5、同一建筑物(含相连接建筑楼体)牌匾规格、尺寸要做到协调统一。建筑物侧墙、二层与一层之间均不得设置门店牌匾;严禁牌匾重叠设置。6、牌匾材质应采用铝塑板、亚克力板或彩钢板等高标准安全美观材料,尽可能安装LED等亮化设施。(二)其它广告设置要求及标准1、楼顶牌匾必须是霓虹灯形式,或采用金属材料的镂空字体,字体完整,并安装亮化设施。2、凡在城区内临街悬挂标语的,须经县城建监察大队批准,并规定悬挂时限。残损和到期的,设置单位应及时摘除。3、流动广告车单节车体长度不得超过4米,车体后不得拖挂。4、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和街道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各类非法小广告,现有的非法小广告由责任人(设置人或本体物所有权人)全部清除。第八条设置广告牌匾必须报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未经审批或未按照规定设置广告牌匾的,由监察大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大型(任意边长超过4米)户外广告牌匾的,由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临街悬挂标语或超过悬挂期限未摘除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标语、广告的,每处处以10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县公安局依法查处。第三章建筑物和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九条建筑物临街一侧不得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阳台堆放物品不得超出护栏;临街安装空调高度应在2米以上,防盗窗不能超过墙体立面,不得安装遮阳雨棚、晒衣架等附属物;外墙瓷砖脱落的要重新补上,外墙涂层污损、陈旧的必须重新粉刷;临街建筑严禁破墙开店、改建阳台,楼顶加层。第十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现有户外装修或设施,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按规划逐步改造。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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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