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事项办理告知卡—北京市昌平区民防局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二、事项类型:行政审批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令1996年第78号)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号、2001年第82号)四、办理条件:1、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相关意见(设计方案招投标监管结果、设计方案咨询服务意见、修建性详细规划)2、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建筑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区域建设项目由区民防局审批;3、回龙观地区、北苑北地区的建设项目;市级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的建设项目;国家及市政府折子工程、重点工程、机要工程;地铁工程、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驻京部队建设项目和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单体建筑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区域建设项目由市民防局审批;五、所需材料:(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咨询服务提供如下材料:1、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相关意见(设计方案招投标监管结果、设计方案咨询服务意见、修建性详细规划)。2、区域建设项目中各幢建筑应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明细或者单体建设项目的各层建筑面积指标明细表;3、区域建设项目拟建人民防空工程总体布置草案或者单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图。(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办理流程提交下申办材料:1、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申请表》;2、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明细表》(可选);3、设计单位提供的单体建设项目各层建筑面积指标明细表(可选);4、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复印件)(可选);5、规划部门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复印件)(可选);6、《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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