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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镇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试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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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镇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和发展我市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合理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缓解患病职工家庭的经济困难,根据《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锡政发[2001]301号和《关于调整完善无锡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锡医改组[2001]1号)精神,特制订《无锡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章保障对象第二条凡已参加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区城镇(不含惠山区、锡山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全体在职职工投保本办法。投保人数不少于单位职工总数的80%,其中在职职工2000人以上的单位投保人数可为单位职工总数的70%;职工总数小于等于三十人的,必须100%投保。并由投保人单位统一到“无锡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结算处”以下简称结算处办理投保手续。第三条单位投保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本月或上月的《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单》复印件;2、填写“无锡市城镇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投保单”;3、投保职工名单的电脑盘片和两份打印名册(盘片要求有投保职工的医保卡号、姓名、身份证号;以EXCEL或FOXPR0数据格式制作)。第三章保障期限和保障费第四条本办法保障期限为一年期和三年期两种,于单位参保缴纳保障费的次日零时起到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保障期满后可继续投保。第五条保障费的缴纳标准:一年期每人每年32元;三年期每人每期95元。第六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能投保一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第四章保障责任第七条本办法的保障责任范围为在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医院进行以下两种情况的治疗:1、住院治疗(含门急诊抢救转住院、门急诊抢救死亡);2、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指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和肾功能衰竭人工肾透析滤过(含腹透)以及肾移植抗排斥的门诊治疗。第八条首次投保执行30天免责期。免责期后属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支付后,结算处对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个人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分别按一定的比例给付“无锡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以下简称互助保障金)。第九条住院治疗(含门急诊抢救转住院、门急诊抢救死亡)的互助保障金的给付标准:1、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起付线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下)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结算处按该费用的50%给付互助保障金。2、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结算处按该费用的50%给付互助保障金。第十条门诊特殊病种治疗互助保障金的支付标准:统筹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结算处按该费用的50%给付互助保障金。第十一条互助保障金的给付限额:在保障期内被保障人的互助保障金无给付次数和额度的限制,当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互助保障责任也行终止。第十二条被保障人在免责期内或保障期满时若该次治疗还未结束(即医院还未结算医疗费用),则在治疗结束时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结算处按该次治疗期间的免责期后并在保障期内的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付相应的互助保障金。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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