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苏科计〔2006〕102号苏财教〔2006〕22号(二〇〇六年三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是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省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我省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第三条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有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为主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为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多单位参与共建或具有多个功能子平台的网络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化平台)和具有单一功能的单一性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单一性平台)。第四条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我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突出特色、共建共享”的原则,主要依托我省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等组织建设,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五条公共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一)对外提供科学仪器设备、自然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四)探索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实施和日常运行。第七条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省科技厅1、负责制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2、负责编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年度计划与经费预算;3、负责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和验收;4、负责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绩效评估和考核;5、负责协调网络化平台理事会成员单位,主持理事会工作,指导网络化平台理事会办公室工作;6、负责审定和聘任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条件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二)省财政厅1、负责审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并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2、检查、监督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3、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和验收;4、会同省科技厅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绩效评估和考核。(三)主管部门1、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拟建公共服务平台的组织和推荐工作;2、负责组织实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和管理;3、负责落实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配套经费;4、负责协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单位与共建或合作单位的关系。第三章申报与立项第八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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