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通知书 ()农社登记不予受字[]第号 :经审查,你社提交的登记申请,我局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盖章)年月日 (本通知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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