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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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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葛红林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险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三保大病,保当期,不设缴费年限;(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第三条(统筹模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的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并组织参保及资助。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参保。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并协助组织散居儿童参保。计生部门负责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对象的确认并提供证明,帮扶部门给予参保资助。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统一组织城乡残疾人员(不含残疾学生、低保残疾人参保。负责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以及残疾学生儿童的参保资助。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站负责组织其他城乡居民(含散居儿童参保。第五条(业务经办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市和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的综合管理。第六条(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年龄满1个月以上的婴儿、散居学龄前儿童和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二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三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不含现役军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离休干部、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外国人、无国籍人不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分设三档:第一档每人每年100元;第二档每人每年200元;第三档每人每年300元。城乡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在户籍所在地任选一档参保缴费,家庭成员所选缴费标准必须相同,且选定的缴费标准两年内不得变更。学生儿童缴费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年120元。各区(市县政府自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享受政府全额资助人员的缴费档次。第八条(参保补助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按以下标准享受政府补助:(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财政补助基本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所选缴费档次剩余部分由个人缴纳。有条件的区(市县政府对选择二档或三档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可适当增加地方财政补助;(二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以及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残疾学生儿童,个人缴纳部分由民政、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补助;(三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户中,其学生儿童个人缴纳部分,由计生“三结合”帮扶部门全额补助。第九条(参保方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一在册学生、在园幼儿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组织参保并代收保险费;(二除本条第(一项所列对象外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和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由民政部门组织参保;(三除本条第(一、第(二项所列对象外的城乡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由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参保;(四散居儿童由街道(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等组织参保,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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