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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厅.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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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赣环行罚〔2014〕101号企业名称:丰城市创星蓄电池厂营业执照注册号:360981310002499组织机构代码:55353929—2地址:丰城市梅林镇池塘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楼金友联系电话:**********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厅于2014年3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化成车间外雨水沟内存有酸性生产废水,该雨水沟未作防渗漏处理,酸性废水通过雨水沟排口直接排入外环境。你单位存在规避环保部门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以上事实有2014年3月9日我厅对你单位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水质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厅于2014年4月25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14年4月29日向我厅递交陈述申辩材料,辩称:经组织人员查看,发现在化成车间西面的墙角废水输送管一接处头出现轻微的松动,存在含酸废水水滴滴落至雨水沟致使雨水带微酸性,一经发现马上更换了一个由PVC塑料以焊接型式接口,不会再出现松动滴漏的问题。你单位未要求举行听证会。我厅经审理查明,认为你单位化成车间酸性生产废水通过未作防渗漏处理的雨水沟排至外环境,。但你单位违法行为较轻微,且在我厅现场检查后,能主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厅视情节减轻对你单位的处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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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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