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事项监管)单位:满城区农业局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河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被检查人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申报产地检疫;(二)被检查人是否有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的计划;(三)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是否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四)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是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如: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有无调入无病区、是否经过严格除害处理、是否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调运;(五)试验、示范、推广的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事先是否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有无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二)面临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三)结合农业植物疫情普查,开展全面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满城区植物检疫站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制定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计划,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调查,编制本区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二)在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时,可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监管计划;(二)满城区植物检疫站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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