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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视角解读钓鱼岛主权争议-论文.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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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3期NO3,:国际法院判决对岛屿主权争议提供了一系列先例原则,总结这些先例原则,并根据这些原则审视在钓鱼岛主权争议上中日双方各自的理由,有利于判断中日双方哪一方占据更为有利的法律地位。分析证明,日本的理由违背了国际司法实践在领土主权问题上遵循的一般性原则,不能支持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诉求;而中国的理由符合构成领土完整主权的要求,因此,按照判例法原则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关键词:国际法院判例法钓鱼岛法律地位中日的理由钓鱼岛主权争议自1970年代发酵以来,一直是困扰中日关系和地区稳定的重要领土争端问题,近年来双方争执有持续升级之势。关于解决领土争端,国际法没有可以适用的、明确的法律条文,但是自1928年首个提交国际法院仲裁的岛屿争端案例以来,已有多宗案例提交国际司法机构。在这些案例判决中,确立了关于如何界定岛屿主权的一系列原则,考虑到国际法院同类案件的判决存在非常明显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参照这些判决确立的先例原则,检视中日双方支持其领土主张的理由,能够帮助我们在国际法框架中厘清哪一方在主权争议中处于更为有利的法律地位。中日双方支持领土主张的依据中方的依据大致有以下几类:第一,优先发现权。中国在15世纪发现钓鱼岛,比日本人早480年,且最先给岛屿命名。l5、16世纪的历史文献有详尽记载。比如1403年的《顺风相送》,是一部记载明政府与藩属国琉球王国使节往返针路,④其中提到经过钓鱼岛。1534年,明朝使节陈侃在出使针路《使琉球录》中提到经过钓鱼岛。第二,长期行使管辖权。从l5世纪到1970年间,中国有长期管辖、使用钓鱼岛的经历。明政府将钓鱼岛列人海防辖区。1374年,靖海侯吴祯受命出海巡捕倭寇,一直追击到琉球大洋。根据《明史》卷一三一《吴祯传》记载,巡捕终点为琉球大洋,《明书》卷九五《张赫传》中提到巡捕起点为牛山洋(即今天的海坛岛)。从牛山洋到琉球大洋,以当时的技术条件,唯一的可能就是沿着册封使节走过的针路,借助春夏之际的季风,经过钓鱼岛,横渡黑水沟。这说明钓鱼岛在明代舟师巡捕范围之内。在清朝,慈禧太后颁发懿旨将钓鱼岛赐予盛宣怀作为采集草药之地。1955年台湾军队从浙江大陈岛撤退时,暂时驻防钓鱼岛,并射击日本船只迫使其离开。⑧1967年4月巴拿马籍货轮“银峰号”在南小岛附近搁浅,台湾兴南工程公司为拆除沉船,1968年派工人登南小岛,建造房舍并设置起重机等机具。1968年3月台湾籍“海生二号”货轮在黄尾屿附近触礁,龙门工程实业公司为打捞拆除沉船,1970年派工人前往黄尾屿,在岛上建造码头、台车轨道及房舍等建筑。作者于英红,女,浙江省社会科学院东海研究中心(杭州310007)。①针路:就是指航线,古代航海ee主要是用指南针引路,所以叫做“针路”。②吴天颖:《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兼质奥原敏雄诸教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7O、71页。⑧FungHu—hsiang,EvidenceBeyondDispute:Tiaoyutai(Diaoyutai)isChineseTerritory?(translatedbyBevinChu),supranote14n/ja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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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08